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上藤站项目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根据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榕房拆许字[2010]第 65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福州市地铁公司委托福州融和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上藤站项目进行拆迁
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市关于拆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拆迁地块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一、拆迁安置对象凡在本拆迁范围内[以规划红线确定为准]对被拆除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安置对象
二、安置原则和方式1、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产权人自行选择
具体以拆迁公告为准
但被拆迁房屋属于下列第二条第 6 款规定的不适用于货币安置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价款按市场评估方式进行
2、货币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进行补偿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总金额(不含装修补偿、安家补贴、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公布的标准户型安置
4、标准户型为:45、60、75、90、105、120、135㎡,超过 105㎡可分房型安置
5、计户原则: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合法租赁凭证为计户依据
6、下列情况只作为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迁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3)拆除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4)拆除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7、拆迁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
8、公房买断须经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同意
9、公房要求继续承租的,采用继续承租异地公房,承租等面积部分不计价,上靠标准房型部分按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