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动火作业等五项危险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油库和加油站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预防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油库、加油站或施工单位是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实施部门,负责以上危险作业过程的实施,储运安全部门是油库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部门,负责以上危险作业过程的监督,加油站管理部门是加油站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部门,负责以上危险作业过程的监督。第二章 动火作业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凡在油库、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使用电、气焊、锡焊、焊割等;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14、熬(烧)沥青、炒沙子等;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罐区和爆炸危险区;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四条 凡在非固定火源处进行明火作业的,根据国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所划定爆炸、火灾危险区域,以及设备(容器、管线)的使用情况,将动火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凡在危险爆炸区域,即甲、乙类油品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库、棚)、油泵房、铁路公路收发油栈台、油水分离井等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油罐车罐、油桶、输油管线等的动火。2、二级动火:凡在火灾爆炸区域,即储存或装卸丙类油品油罐区和作业区的防火距离范围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丙 A、丙 B 类油品的油罐车罐、油桶、输油管线等的动火。3、三级动火:凡在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2第五条 动火票的管理及办理程序。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三级动火作业,填写《用火申请单》。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应由所属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并报公司仓储安全环保处备案;油库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应由油库主任审批,并报所属分公司储运安全部备案;加油站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应由零售管理部审批,并报所属分公司储运安全部备案。油库三级动火的《用火申请单》由作业所在班组填写,并由油库主任审批,油库进行存档。加油站三级动火的《用火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