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近东航江苏公司“9名机长集体跳槽”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判决9名机长向东航江苏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45万元。 据了解,这次东航集体辞职的9名机长,均与东航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2005 年 11 月,因东航时常拖欠和克扣飞行员工资,造成他们集体罢飞,并同时提出辞职,但未获东航江苏公司同意。随后,9名机长提出劳动仲裁,最终被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驳回东航提出每人 210 万元的赔偿要求。东航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东航江苏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说,9名机长基本上都是从大学里选拔和专业培训出来的,他们花去航空公司高昂的培训费,现在离开必须按他们当时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来赔偿公司损失。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9名机长提前1月提出辞职符合《劳动法》规定,故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东航应该将他们的劳动关系档案和社会保险随之转移。同时,机长与东航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赔偿金额也应该计算到每位机长的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综合考虑东航在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费用等因素,9名机长中年龄最大的43岁,需赔偿东航107万元;年龄最小的28岁,赔偿186万元;其余飞行员根据年龄大小赔偿数额在两者之间。 解析: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商某等人与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但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一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商某等人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明显的违约行为,劳动者不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发所扣工资,而且由于单位违约在先,商某等人可以不支付 8000 元的违约金。 劳动者并不能随心所欲的行使辞职权,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内容包括自主择业权,辞职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应受法律保护,如何正确行使辞职权,关系到能否实现劳动者择业权,对企业稀缺人才、职业能力强的劳动者企业是千方百计要留住,,而“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也是必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