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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统计管理条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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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2002 年 10 月 30 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11 月 30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活动和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本市在市外、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提供真实有据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支持统计工作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及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条例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第七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对举报有功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表2 第二章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并对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乡(镇)、第九条 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参加统计专业知识的培训,取得《统计证》方可从事统计第十一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第三章第十二条市、县(区)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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