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京建施[200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北京市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结合本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二章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第三条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
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第四条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五条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应对现场和邻近区域内的地表排水系统、地下管网分布及邻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应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及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案
基坑深度超过5米必须编制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和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基坑周边应设置不低于15厘米高防水埝和排水沟
开挖深度超过2米,应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JGJ80-91),在基坑临边处用直径48毫米脚手管设立临边防护栏杆,密目网封闭
除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外,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七条基坑内必须为作业人员设置上下专用坡道或爬梯(马道),爬梯(马道)两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八条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从事大孔径桩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第九条挖大孔径桩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方案(包括季节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法人代表、上级主管技术安全的负责人签字批准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