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若干问题探讨 一、抓住机遇,把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带来了机遇。1998 年 11 月 4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依法组织村民对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理应成为村民实行“三自”的重要内容,也是村民委员会必须切实抓好的一项社会性工作。我们应当抓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的这一契机,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任务要求,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做好这项工作的路数。 2.“三为主”方针的贯彻落实,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到 2000 年全国计划生育工作要基本实现“三为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在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对于已经实现“三为主”的地方,要在巩固的基础上,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我们认为在那些已经实现“三为主”的地方,适时地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不仅是巩固“三为主”工作成果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促进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使计划生育工作向新的目标和方向发展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3.“两个转变”要求的提出,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开辟了天地。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是我国跨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奋斗目标之一。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需要计划生育专线工作队伍、技术工作队伍和群众工作队伍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更需要广大育龄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主动地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群众广泛参与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的重要基础。而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正是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 1 页 共 3 页 二、建立体系,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计划生育实行村民自治,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体系。我们认为,从目前农村实际出发,这一体系应由以下四方面综合组成: 1.以村党支部为领导。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需要农村基层党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村党支部应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发动村民实行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