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