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2011〕6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1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市民政局二○一一年十二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本市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有关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及区县设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市及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地税、工商、统计、金融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工作开展情况,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五条核对机构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核对工作
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