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业态,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1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将其经营内容,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具体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将其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
其他类食品销售;5
热食类食品制售;6
冷食类食品制售;7
生食类食品制售;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