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原则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第三条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
第四条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
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
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三
第五条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