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1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3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4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
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2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5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第1页共3页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