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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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规范和统一总机构(原称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市局制定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通知》(京财税〔2000〕1766号)等3个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由于时间原因,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审批时间可向后延长,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税务机关在2006年1月底前审批完毕并告之纳税人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表(表一)2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表(表二)3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二ОО五年十二月八日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