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家税收扶持发展优惠政策讲解 市地方税务局2012 年 4 月 28 日 内容概览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 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规定”、申请获得优惠“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具体“办理程序” 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 国税发〔 2001 〕 37 号、发改企业〔 2004 〕 2284 号、发改企业〔 2006 〕 563 号) 第一项税收优惠(续) 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
持有关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免税手续
第一项税收优惠(续) 须报送的书面资料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 原件 )2
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明细表 ( 复印件 ) ;3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文件、名单; ( 原件及复印件 )4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 , 原件分局核查后退纳税人) 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 2000 〕 7 号) 直接不征收,不需办理手续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 1999 〕 27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项税收优惠(续) 1、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