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办公会议管理制度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镇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活动,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第三条镇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活动,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准备充分、组织有序、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第四条镇长办公会议由镇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镇长委托副镇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对象为镇长、副镇长,需50%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可以邀请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副主席和纪委书记出席会议。镇党政办公室主任、财政所所长全程列席会议,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列席相关议题。第五条镇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政办公室具体组织,视情况可适当调整。第二章会议议题第六条镇长办公会是政府集体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范围:1、研究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任务,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2、研究执行镇党委有关事项的决定;3、执行镇人大有关决议、建议和意见;4、研究、决定和部署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要资源配置、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外资金追加、建设工程及工程增量安排等重大决策;5、研究解决政府历史遗留问题方案;6、学习和研究贯彻相关法律法规;7、通报镇重点工作、重要项目推进情况及相关阶段性工作第1页共6页进展情况;8、统筹安排政府阶段性工作;9、其他需列入镇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第七条需提请镇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一般由副镇长或分管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在各单位部门的请示、报告、意见上书面批示提出,报镇长或受镇长委托的副镇长批准才可上会。第八条镇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数量根据需要适度安排。会议安排获准后,非紧急事项一般不临时追加议题。第三章会议组织第九条镇长办公会议题及汇报人员由镇长、副镇长或分管政府工作的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或由各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批示后,依程序申报。会议所有议题均需报请会议主持人确认,批准后由镇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第十条镇党政办公室通知议题主要责任单位,一般在会议召开3天前,按规定程序和格式要求,报送议题材料。所有议题材料均需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较复杂的议题,应附简要汇报提纲。第十一条镇党政办公室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并将会议通知及议题相关材料送达镇长、副镇长、分管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及其他与会人员。第十二条议题汇报人员根据会议安排,应提前到达等候。工作人员按照议题讨论顺序,通知汇报人员进入会议室。汇报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应提前与镇党政办公室联系,以便提前准备。第十三条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会上发表的意见与本单位此前书面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章会议决策第十四条会议一般程序是。镇长宣布会议开始,汇报单位就议题有关情况进行汇报。汇报结束后,先由分管领导补充发言,再由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镇长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第十五条若副镇长或分管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因故无法出席第2页共6页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及其分管范围内的议题,留待下次会议研究讨论。如议题因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策的,分管副镇长或分管政府工作的负责人须在会前向镇长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会议落实第十六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会议纪要起草完成后,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经镇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确认、副镇长审核后,再报请镇长签发,最后由党政办公室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发送。第十七条经会议审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作为各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依据。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纪要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镇政府再次研究决定。由镇党政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进行修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