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 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 2000 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 45 人/班,远期目标 35 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 50 人/班,远期目标 40 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 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