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这种赔偿的主体是赔偿义务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健全的权利,而赔偿的内容包括受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和精神损害两个部分。要求赔偿的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饲养狗伤人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赔偿义务人则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 1 庆贺结婚,好心组织节目却致观众伤亡案情简介刘老根为其子操办婚事,与马大帅商定,由马大帅携唢呐班为其子婚事演奏表演,双方对演出费用及演出节目均作了口头约定。当天下午,马大帅带领一班表演人员(其中包括马大帅临时雇请的杂技表演人员)按约到达刘老根家进行演出。当晚,谢大脚的父亲谢志勇(1927 年 1 月 21 日出生)吃过晚饭后,到距自家很近的刘老根家观看表演。马大帅当晚先是安排歌曲、戏曲表演。晚 11 时左右,开始进行杂技表演,第四个表演的节目名叫“高空飞人”,即由一男子顶一根五六米长的竹竿,竹竿上绑一长度约一米左右的木梯,一少年女子就在竹竿和木梯之间表演节目,竹竿顶端系一挂环,最后将由该少年女子用脚倒钩环子旋转。当表演到在竹竿上做动作的女子正准备做倒钩旋转动作时,场上照明灯突然熄灭,竹竿当即向表演者的右前方倒下。大约过有 2 分钟左右,照明灯恢复正常,这时,围观者发现竹竿砸到距表演者三米左右、坐在前面观看演出的谢志勇,致谢志勇当场昏迷。11 月 25 日,双方就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治疗及医疗费的负担反复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次日,谢大脚带着马大帅将受害人送至徐州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颈背部损伤,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11 月 28 日,受害人病情加重,谢大脚因经济困难,无力独立支付住院治疗费,医院要求受害人出院。其间,谢大脚共支付受害人治疗费 2668.32 元,其中马大帅垫付治疗费 294 元。受害人回家后于 12 月 3 日凌晨死亡。审理中,法院委托徐州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谢志勇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该所经过尸体检验、解剖检验、组织学检查并分析说明,作出检验报告书,其结论为:谢志勇系颈髓损伤死亡。马大帅、刘老根对谢志勇的死,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