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二: 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沿城市道路、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线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退让规定第四条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定,则按下表执行: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道路宽度 D(米)D≤30 30<D<60 D≥60 退让距离(米)8 15 20 2 +注:围墙按建筑退让规定执行
第五条广州东部 ( 增城) 汽车产业基地内道路和主要城市道路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地区规划道路名称(宽度)临路建筑物围墙退让道路红线退让道路红线广 州 东部(增城 ) 汽 车产 业 基地香山大道(80 米)广惠高速以南西侧35 25 东侧25 15 广惠高速以北25 15 南区大道( 40 米)20 10 50 米以上(含 50 米)20 10 50 米以下15 5 中 心 城区荔景大道( 60 米)20 20 荔城大道( 60 米)15 15 荔星大道( 60 米)10 10 府佑路( 60 米)20 20 新塘镇汽车城大道( 48 米)5 5 永顺大道( 40 米)20 20 环城路( 60 米)10 10 港口大道( 40 米)5 5 新沙大道( 46 米)0 0 解放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