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号: GF-2000-0202 合同编号: XRHT200800 /JL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 奇瑞·BOBO城小学、幼儿园工程监理委 托 人:芜湖祥瑞实业有限公司监 理 人: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 年 12 月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_芜湖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与监理人 _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详见专用条款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本合同标准条款;②本合同专用条款;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本合同一式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肆 份,监理方执肆 份。(本页无正文)委托人:(签章)芜湖祥瑞实业有限公司监理人:(签章)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2008 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