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瓦斯检查员安全操作规程第 1 条 瓦斯检查员按岗位责任制、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制度要求,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
第 2 条 瓦斯检查员应携带光学式瓦斯检查仪
在领取瓦斯检查仪时应检查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是否符合要求
禁止使用不合格瓦斯检查仪
第3条 使用光学式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如下:1、在待测地点的进风流中清洗瓦斯室,将微读数回零位,基线对零
2、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气泵5-7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瓦斯浓度
3、在检测地点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测出瓦斯浓度;再将辅助气管拨掉,用检查瓦斯的方法测出混合气体浓度;混合气体浓度减去瓦斯浓度即得二氧化碳浓度
第4条 需要测定瓦斯的地点如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采掘工作面风流、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高冒区域、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电气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
第5条 瓦斯检查的次数和顺序是:1、瓦斯检查次数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循环检查瓦斯的顺序和有关规定如下:(1)、采煤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等处为一次循环检查
(2)、掘进工作面由局部通风机进风侧开始到掘进工作面,为一次循环检查
第6条 每次瓦斯检查后,必须填写瓦斯记录手册、瓦斯牌板,并随时向矿调度室(或矿值班室)汇报
第7条 局部瓦斯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在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情况下,可按照制定的瓦斯排放措施就地排放,但不准一风吹;当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报请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并按瓦斯排放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第8条 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的吊挂位置,对于回采工作面应挂在进、回风巷的顶板良好处,有尾巷的挂在栅栏处;对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已采区、火区密闭墙、盲巷、硐室等应挂在顶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