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办 公 室沪人社医发(2010)49 号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临床诊疗类)规范和调整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近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02 号)。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1〕170 号),经过调研和反复听取专家意见,现将调整后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可单独收费的手术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诊疗项目(一)不予支付项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非临床诊疗必需的项目不予支付;对本市目前基本不开展且内涵不清及临床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等项目暂不予支付。具体项目见附件 1。(二)限指征支付项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部分临床诊疗必需、疗效确定,但需合理控制的项目,限指征支付。参保人员在限定指征内使用该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可以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项目及限定内容见附件 2。二、关于可单独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一)《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02 号)中规定的可另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详见附件 3、4。(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已发文明确支付办法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继续按已公布文件执行。三、其它(一)本通知中未提及的其它临床诊疗类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沪医保 〔2002〕31 号)等文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反馈,以便不断完善。本通知从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1.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项目2.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限指征支付项目3.可单独收费的手术仪器设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4.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办 公 室二 ○ 一 ○ 年 九 月 二 十 日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服务项目 规范 支付 通知抄送: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