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炭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TJGT2011-0071-RM买受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出卖人:包头市浩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11 年 07 月 01 日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和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1.1 煤炭品名:混煤1.2 煤炭产地:内蒙古地区1.3 煤炭计划数量:双方约定,2011 年 07 月 1 日—2011 年 07 月 31 日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第 3.1 条所述“煤炭质量要求”的煤炭 1 万吨。1.4 发站:公积坂第二条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2.1 交货方式:火车运至傅庄站。2.2 交货地:甲方储煤场。2.3 收货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第三条 煤炭质量要求3.1 煤炭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符合电厂锅炉设计和适烧煤质的要求。具体煤质参数要求如下:质量项目质量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800Kcal/kg收到基挥发份(Var)20%≤Var≤35%全水分(Mt)≤20%全硫份(St,ar)≤0.6%灰熔点(T2)≥1300℃3.2 乙方所提供的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煤、输煤设施,煤炭制粉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第四条 结算价格4.1 甲方入厂化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kcal/kg 时4.1.1 乙方向甲方销售质量符合煤炭质量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 5500kcal/kg 时,煤炭基准到厂价(以下简称基准价)770 元/吨。4.1.2 结算到厂价(以下简称结算价)=基准价+煤炭质量调整价4.1.3 煤炭质量调整价4.1.3.1 发热量调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结算价5500kcal/kg770 元/吨5500kcal/kg <Qnet,ar发热量每升 1 kcal/kg 奖励 0.14 元/吨5300kcal/kg ≤Qnet,ar<5500kcal/kg发热量每降 1 kcal/kg 降价 0.14 元/吨 注:实际结算热量为甲方对入场煤取样化验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1.3.2 硫分调整当 0.6%<St,ar≤0.8%时,每比 0.6%高 0.1%减价 0.50 元/吨;当 0.8%<St,ar≤1 %时,每比 0.6%高 0.1%减价 1 元/吨;当 St,ar>1%时,每比 0.6%高 0.1%减价 2 元/吨。4.1.3.3 各项质量调整价为累加计算。4.2 4800kcal/kg≤甲方入厂化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kcal/kg 时4.2.1 乙方向甲方销售质量符合煤炭质量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 5000kc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