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 总则1
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
1 城市用地分类2
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1 大类、53 中类、80 小类
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 1~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2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 2
1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