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质量和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与自然发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二条 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风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4.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
第三条 检查评定内容
1.通风系统; 2.局部通风; 3.瓦斯管理; 4.井下爆破管理; 5.通风安全监控; 6.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7.瓦斯抽放;8.防治自然发火;9.通风设施;10.综合防尘;11.管理制度
第四条 评定单位: 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第五条 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 90 分及以上为一级矿井;达 80 分及以上为二级矿井;达70 分及以上为三级矿井
2.检查大项中,检查大项的最低得分为矿井的定级分
3.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定级分平均得分定级
4.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他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扣分原则,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5.在同一等级中,以 11 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
凡进行瓦斯抽放、实施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措施的矿井,每有一项,在上述平均分中加 2 分后再排名次
6.在检查周期内,每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死亡 1 人,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 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
死亡 3 人取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