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宣言百科名片《儿童权利宣言》于 1959 年 11 月 20 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宣言》包括 10 条准则,规定了儿童应享有健康成长和发展、受教育的权利。《宣言》还指出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受到保护和救济,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忽视、虐待和剥削。 联大发布这一宣言的目的是希望儿童能够享有《宣言》中说明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享有幸福的童年,并号召所有父母和其它个人以及各类组织、各国政府按照《宣言》的准则逐步采取立法和其它措施,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儿童的这些权益。目录序言 原则一 原则二 原则三 原则四 原则五 原则六 原则七 原则八 原则九 原则十 从《儿童权利宣言》到《儿童权利公约》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联合国大会于 1959 年 11 月 20 日 第 1386(XIV)号决议 宣布)序言鉴于联合国人民曾在宪章中重申其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言念,并决心在更大的自由中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生活水准;鉴于联合国曾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人人均得享有宣言中所说明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诸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它意见国籍或社会阶级、财产、出身或其它身份而有任何差别;鉴于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及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鉴于此种特殊保护已在一九二四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说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和许多有关儿童福利的专门机构与国际组织的规章中得到确认;鉴于人类有责任给儿童以必须给予的最好待遇。以此, 大会,发布这一儿童权利宣言,以期儿童能有幸福的童年,为其自身的和社会的利益而得享宣言中所说明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号召所有父母和一切男女个人以及各自愿组织、地方当局和各国政府确认这些权利,根据下列原则逐步采取立法和其它措施力求这些权利得以实行:原则一儿童应享有本宣言中所列举的一切权利。一切儿童毫无任何例外均得享有这些权利,不因其本人的或家族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它意见、国籍或社会成分、财产、出身或其它身份而受到差别对待或歧视。原则二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它方法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目的而制订法律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原则三儿童应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