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篇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翁某某诉余某某、吴某某变更子女姓氏纠纷案 ——余某某、吴某某能否未经得翁某某的同意改变翁某玲的姓氏? [案情]原告翁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于1990年 11 月离婚,婚生女儿翁某玲跟随被告余某某生活。2001年余某某与吴某某结婚后,未经翁某某允许,擅自将女儿姓名改为吴某玲。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恢复女儿姓名,遭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恢复其女儿的姓名。 被告余某某辩:我是母亲,有权决定女儿的姓名,女儿与继父吴某某共同生活,已形成抚养关系,为不伤害女儿自尊心,从有利其健康成长考虑,才将其姓名改为吴某玲。 [案例评析] 依据《婚姻法》第22 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姓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确定。因此,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 11月3 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 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倪某冬诉倪某某随便处置其财产纠纷案 ——倪某某是否有权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倪某冬的财产?对倪某某的行为丁某某是否有权干涉? [案情]倪某某与丁某某因感情破裂于1998年6 月协议离婚,8 岁的婚生子倪某冬由父亲倪某某抚养。2000年1 月,倪某冬爷爷去世时,给倪某冬留下2 万元遗产,由倪某某以倪某冬名义存入银行。同年5 月,倪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把2 万元存款从银行取出。倪某冬生母丁某某闻讯后即找到前夫倪某某,要求把钱还给儿子倪某冬。而倪某某认为自己和丁某某离婚,倪某冬由自己抚养,因此丁某某根本没有权利干涉自己和儿子的事,况且作为倪某冬的监护人和抚养人,自己完全有权利处置倪某冬的财产。双方争执不下,丁某某遂以儿子倪某冬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倪某某归还挪用的存款。 [案例评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倪某某为自己的私利擅自挪用儿子倪某冬财产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倪某冬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返还,另,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丁某某对倪某某处置倪某冬的财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