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篇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翁某某诉余某某、吴某某变更子女姓氏纠纷案 ——余某某、吴某某能否未经得翁某某的同意改变翁某玲的姓氏
[案情]原告翁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于1990年 11 月离婚,婚生女儿翁某玲跟随被告余某某生活
2001年余某某与吴某某结婚后,未经翁某某允许,擅自将女儿姓名改为吴某玲
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恢复女儿姓名,遭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恢复其女儿的姓名
被告余某某辩:我是母亲,有权决定女儿的姓名,女儿与继父吴某某共同生活,已形成抚养关系,为不伤害女儿自尊心,从有利其健康成长考虑,才将其姓名改为吴某玲
[案例评析] 依据《婚姻法》第22 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子女姓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确定
因此,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 11月3 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 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倪某冬诉倪某某随便处置其财产纠纷案 ——倪某某是否有权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倪某冬的财产
对倪某某的行为丁某某是否有权干涉
[案情]倪某某与丁某某因感情破裂于1998年6 月协议离婚,8 岁的婚生子倪某冬由父亲倪某某抚养
2000年1 月,倪某冬爷爷去世时,给倪某冬留下2 万元遗产,由倪某某以倪某冬名义存入银行
同年5 月,倪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把2 万元存款从银行取出
倪某冬生母丁某某闻讯后即找到前夫倪某某,要求把钱还给儿子倪某冬
而倪某某认为自己和丁某某离婚,倪某冬由自己抚养,因此丁某某根本没有权利干涉自己和儿子的事,况且作为倪某冬的监护人和抚养人,自己完全有权利处置倪某冬的财产
双方争执不下,丁某某遂以儿子倪某冬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倪某某归还挪用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