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 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力度,加快不良资产盘活速度,化解风险,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制定如下奖励方案
一、奖励原则 (一)向价值创造倾斜原则
鼓励超值现金回收、已核销呆账回收、置换表外不良贷款回收
(二)差别化原则
即按不同的回收方式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形成时间与回收难易程度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状态确定奖励标准、按考核指标情况确立奖励标准
(三)奖励到位原则
为达到激励目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金直接奖励到不良资产处理部门及清收个人
二、奖励范围 以 2 0 1 0 年 1 2 月末为时点所有的不良贷款处置额、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额、已核销呆账贷款及置换表外不良贷款清收额
不良贷款处置额是指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回收的表内、表外(已核销、已置换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本息额
三、奖励标准 (一)各级联社领导班子及不良资产处置部门 1
奖励工资提取标准 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额的2 %、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 2 额的0
5 %提取奖励工资
依据考核指标情况调整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标准 奖励工资分两个指标考核兑现
奖励工资的7 0 %与市县联社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省联社根据不良贷款存量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其中清理后新增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高于6 月末时点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
完成计划2 0 %以内不计提奖励工资,并按完成清收计划比例与提取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工资相乘调整奖励工资标准;3 0 %与全省完成清收计划平均数挂钩,高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1 0 0 %计算,低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相应比例计算,未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5 0 %,没有奖励工资
同时依据三年补亏情况对市、县联社奖励进行调整
省联社在管理费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的2 0 %,县联社在工资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8 0 %
(二)基层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