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2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