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样本 浙江省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通知书 浙文外„2012‟ 号 申请人名称 地址 申请事项 法律依据 演出团组(个人)名称 演员人数 演出日期 演出场地及地址 场次 文化部批复 (同意函)文号 演 出 内 容 演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批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备注:1、请于演出举办日前持此通知及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备案。 2、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演出,在取得公安部门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3、请演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演出情况反馈表及县级文化部门备案同意文书交省文化厅。 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 浙江省文化厅(印章) 二○ 年 月 日 2 附件二 申请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所需材料及规范 1. 《浙江省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申请表》、《演出活动承诺书》; 2. 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 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近两年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应包括“我单位进 2 年来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单位落款盖章,落款日期应为送报批当天日期); 5. 演出活动承诺书。 6. 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6 个内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 7.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单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8. 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改过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9.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10.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11.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12.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3. 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