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电 力 工 业 局 《 供 电 营 业 规 则》 补 充 规 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令第八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浙江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 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管理关系的总称,与供用电合同种类相对应,一般可分为以下五种: 1、高压供电; 2、低压供电; 3、临时供电; 4、趸售供电; 5、委托转供电。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 用电设备容量在100 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 千伏安及以下者,一般应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它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 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发电厂或水电站不得对外 受 理用电申请和供电营业。当 采用发电厂或水电站直 配 供电方式时,必 须 由 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当 地供电企业受 理用户各 种用电业务 手 续 和装 表 、计 量、收 费 。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 条件之 一的称为独 立 电源: 1 、与其它电源无 联 系而 独 立 存 在的电源; 2、两个电源之间有较弱联系,但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如不在同一输电线路上的两个变电站提供的电源,或由两个电源供电且有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的变电站不同母线上供电的电源,也可提供给用户作为保安电源。 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 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负荷: 1、造成人身伤亡者; 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户,统称为重要用户。重要用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 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主供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维持供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和备用电源必须在供、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供电企业提供的保安容量 和备用容量 。 第九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