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百科名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陕西治理超限办法 超限车辆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承运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
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