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苏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高水平示范性 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56 号)“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高水平发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 号)“建设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决定2015-2020 年实施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高水平示范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现就“建设工程”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通过加强与世界高水平大学、特色学院和优势学科专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设高水平示范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高水平,即通过实施“建设工程”,大幅度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自身能力建设,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与同层次的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建成的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教学质量达到或超过引进高校的水平,并在世界同领域具有先进性和竞争力;示范性,即对相关专业或专业群、以及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建设形成辐射和借鉴作用,逐步扩大先进的教学方法和课程的应用范围,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到2020年,建成若干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建设50个本科及以上层次、50个高职高专层次中外合作办学示范专业,以及一批示范课程
引进30种“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高职院校 20%的专业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衔接
支持各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更高层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高水平示范性建设
(二) 基本原则 1.坚持高端引领
支持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与世界一流大学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成为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大学
促进本科及以上层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向国际先进水平发展
推动中外高校优势学科、重点发展专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