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建 设 常 见 的 刑 事责任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 设 单 位 、设 计单 位 、施工单 位 、工程监理单 位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 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 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 设 单位 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 筑设 计单 位 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 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构配件和设 备,强迫施工单 位 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建 筑设 计单 位 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 计
建 筑施工单 位 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构配件和设 备;二是不按设 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 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与 严 重 后 果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即 严 重 后果 是 由 于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行 为 引 起 的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行 为与 严 重 后 果 之 间 没 有 因 果 联 系 , 则 不 构 成 本 罪
但 是 , 并 不 是 任 何 违 反 与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国 家 规 定 的 行为 都 构 成 犯 罪 , 只 有 引 起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危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 才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