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篇) SDJ 69—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基建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1988 年 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的通知 (87)水电基字第 50 号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适应电力建设火电建筑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 1963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土木建筑篇)》(DJG108—63)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于 1987 年 5 月在部组织的审查会上通过,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现予颁发,自 1988 年 1 月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基本建设司。 1987 年 9 月 1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 5~60 万 kW 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5 万 kW 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 1.0.2 条 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特点,并以主要工程为对象制定的。 第 1.0.3 条 本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部颁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 1.0.4 条 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技术时,应具有鉴定证明并通过现场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 1.0.5 条 在扩建工程中,应取得原建(构)筑物的资料,采取可靠措施,妥善处理新老建(构)筑物的连接,确保原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 1.0.6 条 若在建筑结构上设置设计未考虑的荷载(如起吊重物、拉设拦风绳、堆放设备等),则应进行核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 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2.1.1 条 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外包钢混凝土及墙板围护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 2.1.2 条 在施工前必须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经批准后方得施工。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确定施工流向、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注意满足电厂设备安装顺序的基本要求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二、在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电梯升降设施、临时管线、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