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 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 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 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 2楼走廊中部 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 岁,工人。王义勇,男,24 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 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 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 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 月 16 日下午 6 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 22768 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 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 岁,工人。刘某某于 1997 年 3 月 12 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 1999 年 7 月 4 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 1993 年 3 月 3 日盗伐集体林木200 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案例 5:刺伤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