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安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1、税收入库不及时
营业税以及相关税款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入库,且时间跨度很长,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是由建设方、承建方的意志来决定缴税时间;2、结算前开具收据收取款项
从收取第一笔款项到工程结算前取得的工程款均开具五花八门的收据,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之外;3、当纳税人被稽查时, 稽查部门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入库的税款要加收滞纳金,而纳税人提出: 不是不想按期缴税, 而是按期每月缴税后结算时无法从系统中开出发票,现行通用的征管习惯是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缴税、开具发票
对被加收滞纳金不理解
二、纳税义务时间(一)、对于2006 年底以前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 号)第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按照(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二)、对于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 号)的规定,按照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