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目的:法律规范集团内部往来占用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便于业绩考核。2.范围:适用于总部及集团所属各单位。3.职责: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法律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集团内各公司(单位)负责具体实施。4. 方法和过程控制4.1 定义内部往来是指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4.2 类别内部往来主要由以下几类经济交易产生:4.2.1 资金调拨4.2.2 代收代垫4.2.3 实物买卖4.2.4 提供服务4.3 管理原则4.3.1 集中控制原则:资金调拨由总部集中控制,不允许分属不同城市、不同集团考核主体的各下属公司之间调拨资金;4.3.2 及时清算原则:对发生的除资金调拨外的其他内部交易,各公司应及时清算,不允许分属不同城市、不同集团考核主体的各下属公司之间期末挂往来帐(4.7.2 所述例外情况除外);4.3.3 直接清算原则:除由于总部组织集团范围内活动而发生的内部往来外,其他内部交易均由交易双方直接清算;4.3.4 主动规避原则: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有意识地避开或减少代收代垫类内部往来的发生;4.3.5 及时核对原则:内部往来应按月核对,至少每季末编制调节表,双方盖章签字确认;4.4 主体除 4.7.2 所述情况外,内部往来仅可以存在于以下几种主体之间:4.4.1 总部与各地区公司之间;4.4.2 属同一地区且同一集团考核主体内的地产和物业公司之间;4.4.3 属同一地区且同一集团考核主体内的地产公司之间;4.5 资金调拨的管理4.5.1 各公司如有资金富余,只能用于归还或支付总部的内部往来,不得向不同地区或不同集团考核主体的其他公司调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5.2 各公司如存在资金缺口,且满足以下条件:计息负债 >(权益及内部往来占用 + 计息负债)×30%可以向总部申请划拨资金,总部在履行必要的考察并综合平衡集团资金需求之后进行资金调拨;4.5.3 同一城市内的各公司之间可以调节资金余缺,具体程序由各地区公司自行制定、操作。4.6 代收代垫款的管理4.6.1 各公司之间发生代收代垫款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各公司直接清算;但由总部组织的集团范围内活动而发生的代收代垫款,仍统一通过总部与各单位挂帐清算。4.6.2 分属不同城市、不同集团考核主体的各下属公司之间发生的代收代垫款,可通过资金中心的委托收付款程序及时进行清算,不允许期末挂帐;4.7 实物买卖或提供服务的管理4.7.1 一般管理4.7.1.1 各公司之间发生实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应直接、及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