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 南 省 被 征 地 农 民 基 本 养 老 保险暂行办法 琼府〔2009〕50号 (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海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多方集资,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统筹安排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并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财政部门负责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
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核定被征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