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精选合集] 【发布单位】 825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5-08-15【生效日期】 1984-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 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5 年 8 月 15 日) 为巩固和加强三线国防建设,稳定职工队伍,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他们的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的具体情况,建议采取如下政策: 一、 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 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助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 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在 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如宝鸡、咸阳、汉中、渭南、铜川、商县等城镇)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含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有关地(市)要给予方便。在 XX 市修建居住点由 XX市政策从严控制。 (4)凡作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单位应首先征得安置地区县以上劳动人事、组织或民政等部门同意,公安部门凭同意安置的证明和省国防科工办的批准手续准予落户。 二、 二、关于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一)凡在三线艰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