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5;f27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5-0089-02 引言 股权激励是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国外股权激励制度始于大约 20 世纪 50 年代的美国,我国的股权激励随着 2024 年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拉开了大幕。国资委和证监会先后多次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的管理法规和办法,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随着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作为激励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营造高效、诚信、共赢团队的重要选择。股权激励是否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目前仍未达成一致的结论。然而公司自身对激励模式与对象的选择不合理、激励期限与考核指标疏于设计等契约层面因素也是制约着股权激励进展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契约结构讨论的必要性。 一、股权激励契约要素讨论的现状 jensen &murphy (1990)提出经营者激励的真正核心问题不在于给予多少,而在于如何给予,从而产生了经营者激励契约观[1]。stephen (2024)[2]指出,相对于激励力度而言,激励契约结构是决定经营者薪酬激励有效性更为重要的因素。国内学者刘浩、孙铮(2024)[3]在对西方股权激励契约结构讨论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对该问题给予了系统性的阐述。他们指出,直接讨论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够的,还需从微观层面进行更为精细的分析,即从股权激励契约本身入手,详细探讨股权激励契约的选择、条款设计、实际执行中的操纵、契约修改等关键环节及其经济后果,是了解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桥梁的重要思路。在此基础上,国内外学者普遍意识到,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如何选择契约要素,构建合理的契约结构,从而使股权激励达到原始初衷,才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核心,也是股权激励讨论的趋势所在。 zattoni 和 minichilli (2024)[4]以 1999―2024 年的意大利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 logit 模型考察了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影响。讨论结果表明,激励对象 ( 如高层经营者、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不同并没有使股权激励效应发生本质变化,但股权激励效应会随激励人数的不同而迥异,激励对象少于 10 的激励效果更加显著。吕长江等(2024)[5]以 2024―2024 年公布股权激励草案的公司为样本,通过考察窗口期 car 的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的改善增加股权激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