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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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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第一节行政民主与行政管理行为方式创新从行政法制模式转型发展的进程来看,由于社会需求不断增加,政府职能逐步扩大,丰富与活跃,特别是世界范围的民主化潮流的推动和国家的福利性质逐渐强化,传统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转向以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主的现代行政,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和行政权力的单向行使为全部内涵的传统行政法,日益转向更注重人权和民主,更注重权力与义务平衡的现代行政法,即转型为民主行政法。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通过制度创新来保障行政过程中的民主性,也即参与性,互动性,协商性和可选择性,追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实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力的总体平衡。所谓非权力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具有强制命令性质的非权力作用性的行政活动方式。非权力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具体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主要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政府采购,行政经营,公共设施建设与服务提供,以及在狭义行政指导范畴之外的非拘束性行政计划,等等。第二节行政指导非强制性:从行为的法律关系和拘束力度看,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为主动补充性:从行为动因和目的角度看,行政指导是适应多样化的社会管理需求的主动行为。主体优势性: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行政指导主要是有具有综合优势和权威性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相对单方性:从行为本身看,行政指导是由行政机关单方实施即可成立的行为。行为引导性:从行为品质的角度看,行为指导是具有利益诱导性或综合引导性,示范性的行为。方法多样性: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行政指导是适用范围广泛,方法灵活多样的行为。广义合法性:从行为受约束的角度看,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行为。事实行为性:从行为过程的结局看,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依据角度三分说有行政指导的具体法律依据,可经行采取劝告,鼓励,建议等行政指导行为。无行政指导的具体法律依据,则可在行使行政权而做出命令,许可,认可行为之前,先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无任何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依据,则可基于行政组织法德一般授权,实施较为温和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行政合同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行政合同的目的是执行公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由专门渠道进行救助行政合同的缔结和履行3.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来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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