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进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进展的意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全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均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加强公共机构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支撑依托服务单位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公共机构提供项目节能诊断、设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构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素主要包括用能状况检测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量或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比例与年限、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回购比例、节能量测量和方案验证、资产归属等。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公共机构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或降低能源费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咨询服务单位,是指受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对项目整体或局部的节能量进行检测或评估的法人单位。第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包含两种类型的混合型。(一)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 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单独出资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