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商品房买卖案例VIP免费

商品房买卖案例_第1页
1/3
商品房买卖案例_第2页
2/3
商品房买卖案例_第3页
3/3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代理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上诉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9-29) 上诉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皖民四终字第 0049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 76 号宏图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培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明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圣,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达公司)与上诉人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6 日作出的(2024)六民二初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年 8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正林、汪培文,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明松、李国圣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6 月 6 日,大众公司(甲方)与辉达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六安.义乌三期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在六安市磨子潭路开发的“六安.义乌市场三期”的商品房进行代理销售。销售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约 70000 平方米(含商铺、仓储等,以甲方提供实际可销售面积为准)。销售价格:可售面积平均销售底价每平方米 4200 元。销售指标:1.第一阶段以甲方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前提,自合同签定之日至其后的 60 日内,完成可预售商品房总金额(可预售商品房总金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面积×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委托销售平均底价)的 40%;2.第二阶段以甲方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前提,在本项目第一阶段后三个月内,签订销售合同总金额达到可预售商品房总金额的 60%;3.第三阶段以甲...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商品房买卖案例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