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代理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上诉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9-29) 上诉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皖民四终字第 0049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 76 号宏图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培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明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圣,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达公司)与上诉人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6 日作出的(2024)六民二初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年 8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正林、汪培文,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明松、李国圣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6 月 6 日,大众公司(甲方)与辉达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六安
义乌三期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在六安市磨子潭路开发的“六安
义乌市场三期”的商品房进行代理销售
销售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