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违法行为(案由)及处罚依据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 1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 3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 4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二)加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处罚): 1 、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2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 、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四)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五)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违反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八十六条处罚)
(六)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六条处罚)
(七)经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