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政策与法规》配套实训教材旅游案例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旅行社管理系《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组2024、9一、春节期间,某公司 12 名员工参加了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东南亚两国一地11日游
由于旅游公司业务繁忙,派出了公司的财务人员担任领队(无领队证),旅游团从上海准备出关时,边检人员发现,旅游者的签证已经过期,边检人员阻止旅游团出境
事件发生后,旅游公司希望解除旅游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而旅游者坚决不同意,同时旅游者提出从香港出境
旅游公司则声称,假如旅游团飞广州,旅行社临时无法获得机票的优惠价
旅游者自愿补足从上海飞往广州团队机票与散客机票的差价
经协商,该旅游团从广州出境,顺利完成了原旅游合同的所有服务项目
行程结束后,旅游者对旅游公司的工作极不满意,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赔偿要求是:要么双倍返还旅游费用,要么“出境游补出境游”,即免费组织所有游客前往泰国、澳门旅游;同时,旅游者要求管理部门对旅游公司的不法律规范行为进行惩处
请问:1、旅游者的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旅游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应当如何处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参考答案:1、旅游者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假如经营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
在这起纠纷中,假如旅游公司有欺诈旅游者的行为,必须向旅游者双倍返还旅游费用
该旅游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就不应当向旅游者双倍返还
至于旅游者提出的“出境游补出境游”的要求,也于法无据
旅游团行程受阻后,旅游公司与旅游者经过协商后,顺利地完成了原合同计划,没有给旅游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公司没有必要给旅游者赔偿
2、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