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会市城中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白土一村民小组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会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要点提示】 村民小组以村民个人的名义与邮政支行之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该存款被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存款名义扣划,造成村民小组财产的损失该损失应根据在法律关系中有重要关联的邮政支行、村民小组和不当得利人各自的过错,由三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储蓄合同导致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应该返还财产,不是原物(物权)的返还,而是债权请求权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四民初字第 733号(2024 年 8 月 18 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肇中法民商终字第 257 号(2024 年 12 月 16 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四会市城中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白土一村民小组
被告(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会市支行
第三人:吴维洪(又名吴伟洪)
2024 年 10 月 12 日,四会市城中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白土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白土一村民小组)因政府修建广贺高速公路被征用部分土地,得到一笔征地补偿款502718 元
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会市支行(以下简称四会邮政支行)下属济广塘邮政储蓄所所长的邓玉华知悉后,与四会市城中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主任丁金娣、白土一村民小组的村民小组长吴维洪相商将上述款项转存至四会邮政支行处事宜
因其时四会邮政支行没有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范围,为确保存款的安全故各方商定,在设定相应的取款条件(印鉴)后将上述征地补偿款以吴维洪个人名义存入济广塘邮政储蓄所
同年10 月 27 日,四会市城中街道河西村民委员会和白土一村民小组共同向济广塘邮政储蓄所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本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