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孙帅】浅析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 理论讨论 发表于:2024-2-14 19:53:14 阅读:138 次 摘要:在现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凭证,劳动合同的稳固与否,直接影响到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尽管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分别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以致造成实践中还是产生大量的劳资关系纠纷。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分析问题的实质所在,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建议,为促进职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维护社会的和谐尽绵薄之力。关键词:单方解除;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其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①];其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②];其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③];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④]。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笔者同意上列第四种规定。理由是:其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以依法成立且有效劳动合同为前提;其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其三,劳动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其四,劳动合同解除在性质上为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大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便围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这三类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分析。 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由于出现一定的事由,经过双方的协商同意,完全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这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均得以体现。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显然比《劳动法》的规定进步了不少。《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如同《劳动法》第 24 条一样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