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于2000年2月购买了一台化油器捷达轿车
2000年12月,他自费安装了韩国产尾气净化器
经检测,其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某市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污染排放标准》
但某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催化器,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准予年检
因刘某的私车如未安装通告指定的产品,无论是否达标,市环保局都不予尾气复检,也不准许参加年检
刘某对《通告》的规定不服,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给出建议.•评析:本案中,《通告》的内容是针对所有1995年1月以后领取牌证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用者,显然行为的对象不特定的
而且该《通告》可以反复适应于任何符合《通告》要求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以《通告》是市环保局等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对该《通告》不服,刘某可以在对市环保局不为其办理年检的不作为行为提起复议申请同时,一并向市政府提出对该《通告》的审查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有权对该《通告》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案例:赵某原为某县一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工,1999年3月26日被聘到该公司企管部工作,工资标准2500元/月,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工资按80%执行
试用期满后,公司将其调入综合管理部工作
1999年9月,公司鉴于其本人工作表现,决定予以辞退
赵某以该公司未按25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和未给其办理社保为由,向市劳动局投诉,要求对公司予以查处,保护其本人合法权益
市劳动局调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责成妥善处理赵某反映的有关情况
申请人认为市劳动局对公司处罚过轻,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