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由 个体户周某诉湖北省秭归县航运公司为其运煤亏损,要求赔偿其亏吨损失。 案情 原告周××于 1985 年 6 月,在湖北省巴东县贸易货栈购买块煤、粉煤共 1000 吨;6 月 22 日与×××航运公司签订燃煤运输合同,由湖北巴东县经上海港运至浙江省永嘉县。7 月 26 日在上海港煤炭中转装船时,原告发现亏损 70 吨,7 月 30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燃煤亏吨损失人民币 9000 元。 被告反诉:货物运输事同约定:“运方按船舶检验规定航区水尺受载装货”,船在巴东实载燃煤矿 1040 吨,原告已付 1000 吨运费 40600 元,多载 40 吨的运费 1624 元由原告写了欠款单据:“到上海港后付清结帐。”但货到上海港,运费欠款却分文未付;要求原告立即付清所欠运费 1624 元和中转运费 7000 元。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 1.原告经营的燃煤,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不属于禁止个体经营的 17 种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品的范围,在永嘉地区,个体户可以经营国家计划内的煤炭。原告是与永嘉县燃料公司代表人签订块煤代购合同,并经巴东县公证处后从事经营的。 2.原告在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业临时营业执照明确主营理烫发,无兼营。 3.原、被告签订燃煤运输合同后,数额为 1092 吨。运费按水线吨位 1040 吨计算,原告已支付 1000 吨的运费,多运 40 吨运费 1624 元写了欠条,讲明货到上海港“付清结帐”。7 月 27日,原告在上海验收货物并出具收到块煤、粉煤 1040 吨的收据。7 月 16 日原告向中转承运的上海××航运服务公司支付运费 2 万元,欠付 7000 元。××公司指派两艘货轮装载燃煤,装载量按船舶登记吨位为 945 吨,但实际装载重量已严重超过水线吨位。另有 25 吨因原告欠付中转运费7000 元被留置。 法院认为本诉被告仔细履行了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反诉请求应予支持。本诉原告不懂船舶水尺而误认为货差,提出索赔的请求不予支持。1985 年 9 月 10 日,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理由是不懂船舶水尺。块煤及煤粉经永嘉县燃料公司过秤为 1010.5 吨,加上上海留置的 25 吨,亏损额不满 5 吨,属干散货运输允许的溢短范围。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正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14 条、112 条第 3 项规定,9 月 18 日裁定准许本诉原告撤回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97 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