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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已经参保人员及内退退休人员的对策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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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聘用已经参保人员及内退退休人员的对策【个案情况】 2024 年 7 月 6 日,某公司人事部向法律顾问询问:现本公司有一建立“劳务关系”的人员。42 岁,工作性质是技术顾问。现在他与本公司的合作方式:不用在本公司坐班,本公司也没有给他参加社会保险,据了解他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现在“挂”在一个外服公司,由他自己缴纳。他根据福达的要求临时提供技术服务,接受劳务费。此人之前是有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身体原因辞职。现在身患糖尿病。现在本公司打算聘请他到一个施工场地提供技术支持,该场地工作环境较差。担心若他因身体不支出现病情恶化等情况时,本公司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意见】:1、首先,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内并没有成文法律明确界定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概念仅出现在相对成熟的法学理论中。2、在不明确他的劳动关系是与哪个公司建立、他的年龄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还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建议公司不应自己单方面认为与他建立的是“劳务关系”。3、若公司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他的劳动关系明不在本公司(即他究竟是与哪家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参加社保?),结合上述第 1、2 条分析意见,在发生重大工伤、人身意外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裁判为与之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而造成对公司不利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同工不同酬的风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8 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后,首先,新的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其次,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用人单位有赔偿的义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可知,在劳动者于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新的用人单位有补偿的义务。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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