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诉称,1995 年 3 月 20 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在北京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 POY 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 171 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归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方,纺织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赁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纺织公司交付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赁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 36 个月,即从 1995 年 3 月 20 日起至 1998 年 3 月 20 日止;如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收回租赁物外,纺织公司须按迟延支付期间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浮动贷款利率 120%、按复利方式计算支付迟延罚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担 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于 1995 年 3 月 20 日向中信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中信公司于 1995 年 3 月 28 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纺织公司除支付租金 13.8 万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至 1998 年 7 月 31 日共计2122563.69 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迟延利息至 1998 年 7 月 31 日共计 2122563.69 美元及自 1998 年 6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请求无异议。 原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 年 3 月 20 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绍兴市越城合作银...